(2017)鲁13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子健、刚俊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子健,刚俊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676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仲村支行行长,住山东。被告:沈子健,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刚俊茂,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子健、刚俊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