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龙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5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龙飞,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2002年6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龙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代理检察员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基本一致。被告人韩龙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韩龙飞无证醉酒驾驶辽MC**号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开原市新华路地税局门前路段时,被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验,送检韩龙飞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50.05mg/100ml。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韩龙飞供述、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酒精定量检验报告及酒精呼气测试和血液样本采集等相关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涉案机动车辆照片,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龙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韩龙飞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韩龙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韩龙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韩龙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龙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井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