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义前与孙开堂、朱炳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义前,孙开堂,朱炳松,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运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义前,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庆美(周义前之妻),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开堂,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炳松,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运才,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再审申请人周义前因与被申请人孙开堂、朱炳松、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运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义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1.一、二审法院对周义前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过重。周义前为孙开堂提供劳务,孙开堂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保护措施,孙开堂没有尽到义务,责任应由其承担,周义前即便有过错也不应当超过10%。2.一、二审法院对周义前的伤残等级认定有误。周义前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九级伤残,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也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委托鉴定的报告结论为十级伤残,与真实伤情不符,应依据周义前委托的鉴定报告认定伤残等级。3.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数额认定错误。周义前从事油漆工作20多年,虽未能提供收入证明,但至少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认定误工损失。苏南地区在2003年即已取消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区别,周义前户籍地在镇江市,应当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周义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据此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1.周义前一审期间自述其从事油漆工作20余年,应当熟知工作的风险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一、二审判决认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并分配其承担20%的责任适当,周义前称其至多只应承担10%的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对周义前在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其他当事人并不认可。一、二审法院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周义前申请,法院委托组织鉴定的结论认定周义前的伤残等级,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周义前主张应当采信其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周义前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其除从事油漆工之外,还从事家禽养殖,并非固定从事油漆工作。周义前并无固定收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前三年的收入状况。因此,一、二审判决以2014年度江苏省农、林、牧、副、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245元计算并无不当。周义前的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其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因此,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亦无不当。综上,周义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义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李道丽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庆姝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