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与范浩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范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0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工业园区丰都东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08911056-3。法定代表人张松,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法制联络员。被执行人范浩,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9492x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杜海林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