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67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森,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人邱森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12月15日被羁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森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邱森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价值人民币3135元的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邱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赃物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邱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邓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邱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森的犯罪情节,对其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邱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森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