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守学、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守学,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铭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9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守学,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余祖保,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245241。法定代表人:李先兵。委托代理人:陈天伟,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栋。组织机构代码:051516250。法定代表人:贾文超。上诉人何守学因与被上诉人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铭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守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守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9.15元,由何守学负担。因何守学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58.3元,本院依法退回1979.15元给何守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潮辉审判员 殷莉利审判员 邓晓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震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