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汪娟、王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娟,王翠萍,李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汪娟,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74年9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成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汪娟诉王翠萍、李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