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丽、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殷军,付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69号之一申请人:徐丽,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殷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付艳萍,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申请人徐丽与被申请人殷军、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1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的丈夫何祥国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安源经济开发区金山角居委会光丰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萍国用(2005)第40965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何祥国名下位于安源经济开发区金山角居委会光丰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萍国用(2005)第40965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殷军、付艳萍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殷军、付艳萍价值11.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雨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