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朝清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清,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321号之三原告:杨朝清,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唯,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鼎丰家居建材城20栋2楼。法定代表人:肖文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利归,男,1975��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清诉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清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960元,保全费358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杨朝清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