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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朝清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清,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321号之三原告:杨朝清,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唯,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鼎丰家居建材城20栋2楼。法定代表人:肖文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利归,男,1975��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清诉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彭利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清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960元,保全费358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杨朝清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