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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春靖,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留坝县人,户籍地留坝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平、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斌,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姚保全、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志才,男,1990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住南郑县。2016年11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超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崔春靖及其辩护人张建平、曹永胜、被告人李玉斌及其辩护人姚保全、张睿海、被告人任志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经共同预谋,由崔春靖出资,李玉斌负责管理,共同在汉台区汶沁世家小区经营赌博场所。后二人租赁汉台区汶沁世家小区停车场北侧一层门面房,为掩人耳目,崔春靖找来被告人任志才,允诺每月5、6千元工资让其担任“艺趣动漫游艺城”法人代表,并让其办理动漫城相关证照。被告人任志才为获取高额工资,明知崔春靖、李玉斌二人以经营动漫城为掩盖,在动漫城内开办赌博场所,仍积极以自己的名义经办相关手续,为崔春靖、李玉斌开设赌场提供积极的帮助。为制造合法经营的假象,三人将该门面房前后隔离,前间开设“艺趣动漫游艺城”,以娱乐游戏机为掩盖,后间摆放多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7月7日,汉中市汉台区艺趣动漫游艺城注册成立,因当时检查较严一直到2016年9月18日才开始正式营业。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23日营业期间,三人招揽大量赌客进行赌博。2016年9月23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在该场所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4组(共110个机位),当场抓获赌博人员15名。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经营获利170245元人民币。另查明,2016年9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任志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以经营“艺趣动漫游艺城”为掩盖,在动漫城中开设赌场。被告人任志才明知动漫城中的游戏机为赌博机,仍积极以自己的名义为“艺趣动漫游艺城”办理工商、消防等手续,为崔春靖、李玉斌开设赌场提供积极的帮助,且犯罪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崔春靖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春靖的辩护人有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涉案游戏厅刚开四天即被查封,虽有110个机位但只有二三十个机位使用过,时间短,情节较轻;被告人投入几十万,现被查封、设备没收,已经受到惩罚。从法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来看,建议对被告人崔春靖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李玉斌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斌的辩护人有以下辩护意见: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赌博机的认定应委托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报告,本案中,“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由公安汉台分局认定且仅用于行政处罚,认定时间早于立案侦查时间,认定主体资格不合法、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内容不具有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作为本案从重处罚和情节严重的证据。2、认定本案违法所得170245元(9月18日至9月22日)因未计算9月23日当天他人赢取的5万元和未退卡上的1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人赌博游戏机系从网上所购二手机,游戏机中存有的积分属虚拟数据,将该部分虚拟积分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属事实不清也未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所涉赌博游戏厅的前半部分是属于具有合法营业执照“艺趣动漫城”的营业场所,侦查阶段现场查获的现金部分属于该动漫城合法收入,应予在违法所得数额中予以扣除。建议对违法所得数额作出准确界定。3、第一被告人是犯意实际发起者,李玉斌未出资购买机器、未出资租房,全部资金由第一被告人出资,被告人李玉斌受第一被告人安排做具体事务性工作,应属从犯。4、李玉斌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涉案赌博游戏厅从营业至查封只有5天时间,参与赌博人数较少,未造成太大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本案涉案赌博游戏机未达到60台以上,赌资未达到30万以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斌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庭审中,被告人任志才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破案经过;2、现场扣押笔录、清单;3、赌博游戏机14组及相关控制机器;4、证人王某某证言;5、营业报表、账目单、抄表单;6、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物流凭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辨认笔录、照片;9、户籍证明;10、赌博游戏机认定书;11、被告人崔春靖供述;12、被告人李玉斌供述;13、被告人任志才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开设动漫城为掩盖,在动漫城中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任志才犯开设赌场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是否属赌博机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得委托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本案中的游戏机并非难以认定,且侦查机关在对查扣游戏机认定为赌博游戏机的前提下进行立案侦查,委托机关、办案程序并无不当,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得作为定罪科刑证据;依照该认定书,被告人所开设赌场的赌博机共14组110个机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的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位的数量认定,据此,被告人开设赌场赌博机台数应认定为110台,属“情节严重”情形。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赌博游戏机认定书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春靖首提犯意并实际出资,被告人李玉斌虽未出资但其与被告人崔春靖共同商谋并伙同被告人崔春靖组织、策划赌场开设,共为主犯;被告人任志才受被告人崔春靖雇佣后,参与赌场开设手续办理等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春靖、李玉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志才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评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春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玉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任志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违法所得170245元(已缴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索晓江代审判员 李洪良代审判员 晏菲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