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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行审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志军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3行审254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李彦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樯。委托代理人王海青。被执行人李志军,男。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国土局于2016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志军,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4-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4-197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4-197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李志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且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冀0623行审226号行政裁定,对国土局作出的涞国土罚字(2016)4-19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已生效的(2017)冀0623行审226号行政裁定当事人相同,且执行内容均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4-197号行政处罚决定,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常谊审判员  张会敏审判员  王玉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