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广金与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金,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张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27号原告:韩广金,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勤,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永勤,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胜涛,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韩广金与被告河南佳聚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勤、张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韩广金经本院充分询问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广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