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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风杰与温有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杰,温有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175号原告:吴风杰,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温有银,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风杰与被告温有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吴风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吴风杰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