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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顾振宇与朱思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振宇,朱思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23号原告顾振宇,男,1984年3月5日出生。被告朱思宾,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振宇与被告朱思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振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振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宇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新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