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457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