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116陈昭书与朱顺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书,朱顺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116号原告:陈昭书,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娟,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顺顺,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西。负责人: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昭书与被告朱顺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顺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昭书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书撤回对被告朱顺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昭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 正书 记 员 徐雯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