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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加枚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枚,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枚,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王加枚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强于2017年4月27日给付30000元,剩余标的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