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加枚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枚,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枚,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王加枚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强于2017年4月27日给付30000元,剩余标的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