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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聪与刘红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聪,刘红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916号原告:沈聪,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告:刘红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沈聪与被告刘红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聪负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