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沈聪与刘红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聪,刘红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916号原告:沈聪,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告:刘红峰,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沈聪与被告刘红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聪负担。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