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与徐德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徐德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747号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利,该公司总结理。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罗文喜,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花,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全,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武威市。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甘肃龙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