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礼滨与被申请人姚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滨,姚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321号申请人:陈礼滨,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国辉,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申请人陈礼滨与被申请人姚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礼滨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国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陈礼滨以自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房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姚国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礼滨名下的坐落于长沙市天心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