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王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莲,王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莲,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占忠,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刘玉莲与王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5月6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24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占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王占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