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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伟明与钟斌海、肇庆市时尚中成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明,钟斌海,肇庆市时尚中成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270号之一原告:何伟明,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斌海,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肇庆市时尚中成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龙王庙大道榕园**幢***房。组织机构代码:07190755-8。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虹,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伟明与被告钟斌海、肇庆市时尚中成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何伟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两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原告何伟明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赵静欣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