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徐建柱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柱,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96号原告:徐建柱,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建柱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建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柱撤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