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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29号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乡。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元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置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盛元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坤宇置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盛元长沙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坤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7元,减半收取6413.5元,由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钰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