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与成都市邮政管理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成都市邮政管理局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20号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号*单元****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顺德。委托代理人:姜克强,四川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邮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天府欣苑商用楼B座3楼。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小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