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朴世国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19号被执行人朴世国,男,朝鲜族,1960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朴世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重病监外执行人员,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16.4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