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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世贤与马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贤,马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贤,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6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荣,男,汉族,生于1942年9月28日。上诉人赵世贤因与被上诉人马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世贤、被上诉人马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赵世贤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马荣恢复其损害的地埂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马荣在平整承包地时将其宽1米、长110米、高1.2米的地埂挖掉,扩充了他家的土地面积,原审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仅依据村委会证明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等。马荣服判未答辩。赵世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马荣恢复其挖掘破坏的梁家庄承包地地埂宽1米、长40米、高1.2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赵世贤与被告马荣系邻居,原告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麻子川村梁家庄的4.5亩承包地东邻被告马荣的承包地。其中原告承包地在上,地埂1米多以下为被告承包地。2015年初,原、被告两家承包地被定西市安定区国土局列入土地整改范围,由定西市安定区宁远镇闯家岔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整改,整改后,原告与被告两家的承包地��状并未变化。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损毁其承包地地埂原状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地埂确由被告挖掘破坏造成,而村委会证明等均证明土地整改后,双方承包地原状并未改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世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赵世贤负担。二审中赵世贤提交闯岔村证明,拟证明平整土地时基本保持原有的土埂形状,整理后地埂外有坡度。马荣证明有异议认为不实,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包地是将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赵世贤、马荣在梁家庄的土地被列入整改范围被整改,整改结束后马荣将在其土地上面赵世贤的地埂坡度削齐挖损,侵占了赵世贤对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原地埂坡度己被挖毁不存在,侵占程度参照相邻土地状况确定。村委会出具证明承包地原状并未改变与实际状况不符,原审据此判决驳回赵世贤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赵世贤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二、马荣恢复挖损的赵世贤在梁家庄的承包地地埂;三、驳回赵世贤的其它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