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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02行初8号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经济特区杜家湾。负责人雷云,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市府路9号。法定代表人芦汉国,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张华兵,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经济特区。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华兵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因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经协商就涉案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所涉行政争议亦已解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耀鑫石英砂厂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王爱武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