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半导体株式会社SEMI-MATERALSCo.Ltd申请执行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半导体株式会社SEMI-MATERALSCo,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半导体株式会社SEMI-MATERALSCo.,Ltd,住所地:韩国京畿道城南市盆唐区。法定代表人:朴健。被执行人: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文武。半导体株式会社SEMI-MATERALSCo.,Ltd申请执行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合同纠纷一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5年6月15日做出的编号为:HKIAC/A121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半导体株式会社SEMI-MATERALSCo.,Ltd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