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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阳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水利局,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宏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贾建军。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水缴决字【2014】第DW003号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名下银行存款86417.8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