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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谷会芹与李迎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会芹,李迎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732号原告:谷会芹,女,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迎权,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代表人:刘昱波,经理。原告谷会芹与被告李迎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谷会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会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谷会芹负担。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