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卓志辉、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志辉,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志辉,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6767-9,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志辉与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址于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路与南北七路交叉路口东北侧蓝海国际产权号为018726至018747共计22套房产(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公司,抵押金额102112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C×××××、闽C×××××号车辆(暂无法获悉车辆下落)。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0185.9元、执行费20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卓志辉发放执行款101414.1元。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卓志辉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