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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军、宋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宋军,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宋静,男,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794号宋军与宋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宋静尚欠申请执行人宋军55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恢复立案后,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静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宋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