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芷辰与彭旭香、黄晓霞、邹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芷辰,彭旭香,黄晓霞,邹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芷辰,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彭旭香,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永兴县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黄晓霞,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桂东县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邹启泉,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系黄晓霞之夫,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芷辰与被执行人彭旭香、黄晓霞、邹启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黄晓霞于2016年11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被执行人彭旭香、邹启泉在申诉再审期间,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晓霞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情形出现后,或被执行人彭旭香、邹启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审判员 李志辉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