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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督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方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方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66号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被申请人:范方震,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称,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与泰安市泰山区双龙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泰安市泰山区双龙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就被申请人所在的双龙小区物业服务达成协议。合同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做了约定。被申请人位于双龙小区xxx,面积127.27平方米,被申请人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2元/平方米,即152.72元/月。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2138.14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及违约金19.52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共天426*每天为0.046元)。共计2157.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范方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东恒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2138.14元及违约金19.52元,共计2157.66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范方震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