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新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新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负责人:何国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铁尔曼区。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兴铸管新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铁尔曼区(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和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新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庆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