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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尧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0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B5-4/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8934604E。法定代表人,罗小东。被申请人:郑尧斌,男性,汉族,1989年0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尧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52执保16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查封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X小型轿车、渝XX中型专项作业车、渝XX汽车。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辰宇潼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渝XX小型轿车、渝XX中型专项作业车、渝XX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