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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冯国义、冯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冯国义,冯锐,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6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国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冯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镇南门外。法定代表人:高焕民,该公司经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义、冯锐、乾安县吉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 婧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