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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形,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人防办。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的[2012]津仲裁字第45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