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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497号原告:郭某1,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告:郭某2,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