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497号原告:郭某1,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被告:郭某2,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献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