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黎小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小娟,女,1984年6月17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丹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小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期间,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黎小娟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苏 倩审 判 员 韦柳娜人民陪审员 罗松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