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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道沈与陈庆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沈,陈庆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14号原告:王道沈,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庆县,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王道沈诉被告陈庆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王道沈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书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