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道沈与陈庆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沈,陈庆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14号原告:王道沈,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庆县,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王道沈诉被告陈庆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王道沈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范书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