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步玉朋、成立奎、白云涛犯职务侵占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法院,步玉朋,成立奎,白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建平县。被执行人:步玉朋,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成立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白云涛,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步玉朋、成立奎、白云涛犯职务侵占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赃款281.6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