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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宜川县群丰富有农特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宜川县群丰富有农特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353号原告刘金平,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宜川县群丰富有农特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川县。法定代表人:周树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宜川县群丰富有农特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金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刘金平承担。审判员  封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