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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冷超与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宁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超,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宁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299号原告:冷超,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8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723661XN。法定代表人:佐藤辉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宁宁,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冷超与被告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宁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冷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中达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宁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冷超负担。审 判 长  于永攀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人民陪审员  高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