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薇、刘正军与刘晓春、宋艳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薇,刘正军,刘晓春,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李薇,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刘正军,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晓春,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宋艳玲,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薇、刘正军与刘晓春、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薇、刘正军与被执行人刘晓春、宋艳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李薇、刘正军未受偿金额为439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晓春、宋艳玲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李薇、刘正军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