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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78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地址: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