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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施国再与国家林业局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再,浙江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496号原告施国再,男,1947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荣华(原告之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浙江省林业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226号。被告国家林业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原告施国再不服被告浙江省林业厅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被告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省林业厅作出的被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被告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其内容均涉及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峪街道中后村、丁前村2个村集体林地征收事宜,本案属涉不动产案件。因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施国再不服被告浙江省林业厅作出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被告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