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蔺爱保诉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爱保,王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2号原告:蔺爱保,男,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会斌,霍州市辛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云波,男,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爱保诉被告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蔺爱保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爱保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爱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蔺爱保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君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