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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蔺爱保诉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爱保,王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42号原告:蔺爱保,男,1957年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会斌,霍州市辛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云波,男,1952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爱保诉被告王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蔺爱保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爱保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爱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蔺爱保负担。审 判 长  梁丽君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