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东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97号原告: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图形大道788号。法定代表人:翁国强。委托代理人:徐王敏,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东良,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洪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百度搜索“”